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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水利部]水利部出台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2017]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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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2-08
2017年11月17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安监[2017]341号)。
该《稽察办法》由总则、机构和人员、稽查内容、程序和方法、报告和整改、权利和义务、处理和处罚、保障措施、附则等九章内容,共五十条款组成。本办法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提出: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有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章“稽查内容”中,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提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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