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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财政部]财政部“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了(财库[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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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2-12
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该《暂行办法》是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而制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从总则、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予以细化,共二十七条款。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名录登记”提出,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从业管理”提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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