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红黑名单”规范管理开始了(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该《指导意见》分别由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退出名单等内容进行细化;共十一部分、二十八条款组成。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原则”提出,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制定认定标准的部门”明确,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认定红黑名单的部门”提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
“共享名单信息”明确,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提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加快研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