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开始了(建市[2017]241号)
2017年12月11日,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该《暂行办法》分别从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等七章予以细化要求,共三十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暂行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信用信息共享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市场
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建立 “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