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
李克强总理签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七十二条款,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诸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
《条例》对标世界一流。按照国际一流标准,结合国内最佳典型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制度获得感。
《条例》贯彻平权理念。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发展。“平等”一词在《条例》中共出现11次,强调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条例》第二章“市场主体”部分还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保护自主经营权、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意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促进投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尊重市场规律。第三章“市场环境”部分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障碍,规范涉企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政府依约履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立法中传递的有效信息是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条例》提升服务效率。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理念。
《条例》规范执法权限。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稳定企业预期。首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范围、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