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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国务院]国务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国办发〔20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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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15
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分别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等予以细化。
《意见》“主要任务”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其中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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