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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来了(国家发改委令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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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2-12
2018年1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14号)。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从总则、对核准项目的监管、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监管程序和方式、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予以细化,共由三十六条款组成。
第一章“总则”提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管程序和方式”提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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