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信用监管,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计划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并公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要求、所需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栏目,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增项或延续资质申请事项,仔细阅读并填写《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对照告知内容仔细核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即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受理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资质申请表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许可通过的申请人可登录办事大厅系统申请电子资质证书,证书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许可审批决定。
二、监督管理
(一)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审批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
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二)违诺惩戒。违诺失信行为是指未履行承诺和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划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个等级。其中,注册类人员注册证书到期未及时续期造成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视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
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按照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方式: 89150138、55597219、12345服务热线
(二)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增项、延续)资质申请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
4.《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满足《资质管理规定》对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
(3)申请增项事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标准。
2.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违诺失信及法律责任
1.未履行承诺失信行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个等级。其中,注册类人员注册证书到期未及时续期造成不满足承诺达到的资质条件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承诺达到的资质条件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视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
2.虚假承诺失信行为,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信用管理
1.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
2.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3.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内容
1.申请人填写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应真实准确,因虚假或不正确无法联系、无法接收相关文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接受监督检查时,按核查要求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检查。
(七)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办理方式
(1)网上申请。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栏目填报并上传相关信息。
(2)窗口办理。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服务窗口提交《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 89150138、55597219、12345服务热线。
(3)网上咨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政民互动-答疑解惑栏目。
3.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方式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依法查处。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事项,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 申请事项的准予办理条件;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已知晓并同意,本单位(本人)若出现违反承诺行为,相关信息将被作为违诺失信信息记录在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内容与资质申报系统提供模板内容一致,且未作修改。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 审批服务部门(章): |
申请人(盖章): | |
日 期: 年 月 日 | 日 期: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