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2007年年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人所投产品在近3年内(自2005年至今),应在中央级政府部门或中央企业数据仓库类建设项目中有成功的案例,至少有一个案例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不含硬件投资部分资金,需提供合同相关部分的复印件证明材料或用户证明)。
(3)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由制造商指定的销售代理商,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则必须具有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投标授权和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对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最多不超过二个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参与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设计咨询公司、监理公司、集成公司及与其有隶属、利益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