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公告公示
public announcement
  • 招标公告
  • 结果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其他公示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Bid notices
返回列表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浏览次数:215 日期:2025-07-14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50H0B2

二、项目名称: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号

中标(成交)金额:96.14(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法规和标准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方案需全面涵盖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结构修复、风貌恢复、环境整治等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签订合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及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铁军、宋会卿、李鑫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5号楼          

联系方式:010-839203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方式:唐婷、吕永争、张驰、周士贤010-61954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婷、吕永争、张驰、周士贤

电 话:010-61954166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 

项目编号:TC250H0B2

采 购 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 “■”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TC250H0B2

2.项目名称: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一设计服务_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96.37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96.37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

96.37

1项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法规和标准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方案需全面涵盖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结构修复、风貌恢复、环境整治等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______。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证书:供应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和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2)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

3)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

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线上购买。

3.方式:凡有意购买文件的单位,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如有疑问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 400-092-8199,62108194 进行咨询),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后附“特别告知”。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7月7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关村资本大厦会议室_902A。

五、开启

时间:2025年7月7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关村资本大厦会议室_902A。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节能环保等。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采购方式,线上获取磋商文件,线下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

3.评分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5号楼

联系方式:李老师,010-839203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方式:010-61954166,621082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婷、吕永争、张驰、薄铭元、周士贤____

电      话:15010334529、010-61954166、62108276

九、特别告知

各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接受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招标(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下简称“标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特别告知如下:

(一)网上注册:凡有意在线获取电子版标书的潜在供应商,请务必在本项目电子版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或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主页(http://www.cntcitc.com.cn)进行免费注册。潜在供应商只需注册一次,不同的经办人可建立多个账户。交易平台负责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潜在供应商应对其注册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潜在供应商填写信息有误或不准确、完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标书下载:潜在供应商、经办人凭获得的用户名、密码验证身份登录、上传《招标(采购)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如有)、购买并下载电子标书,逾期将无法下载获取。

(三)电子版标书下载收费:在线购买并下载电子版标书,请在系统中选择电子普通发票,除标书款外还需通过网银支付标书下载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标包200元,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标书购买人可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自行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标书下载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本项目不适用)

(四)其它事项

1.交易平台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潜在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网上购买下载电子版标书及下载费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

2.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交易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热线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30分到5点。

(六)中选通知书、中选服务费发票

1.中选单位可在系统中自行下载中标通知书。

2.中选服务费将在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原路径退回,请在中招联合系统中完善好开票信息。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01

/

/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1.1

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方式进行采购,请供应商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免费领取磋商文件后按照以下操作方式进行保证金账号获取:

(一)网上注册: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免费注册

(二)标书下载:经办人凭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验证身份登录、找到本项目,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投标人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分包有效,对于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62108037)特别提醒: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时间差,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注:请供应商在汇款附言(或银行摘要)中标明“TCxxxx保证金”

11.8.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2.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13.1

响应文件数量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盖章扫描件PDF一份,可编辑版一份)U盘或光盘

20.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_______。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23.6

政采贷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

24.1.1

询问

询问提出形式:以书面形式提交。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处;

联系电话:010-621080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中关村资本大厦。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下浮25%收取。

代理费=中标金额*1.5%*0.75

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之内。

26

适用于磋商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磋商。

2、建议供应商提前准备空白签署盖章的最后报价一览表、最后分项报价表,以便现场填写最后报价。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4.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       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磋商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方式装订。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3.3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以及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其签署规定同13.2款要求。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不适用)

14.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不适用)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不适用)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6          “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方法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响应截止时间当日;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无须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1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得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

资质证书

供应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和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负责人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分支机构响应

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供应商不得为分支机构

无

(4)

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提供承诺书,格式内容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5)

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无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提供截图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否

2

响应完整性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否

3

响应有效期

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

否

4

实质性格式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

否

5

★号条款响应

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如有)

否

7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否

8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否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6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_/_。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不涉及)______。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价格部分(10分)

1

报价

(10分)

1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

商务部分(25分)

2

同类业绩

15

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具有1项得5分,最高得15分。

以上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认定有效,包括项目合同内容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人员配备

10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和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资格(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得2分,其他不得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得2分,其他不得分。

(4)团队人员人数10人及以上,均有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资格,得2分;其他不得分。

以上人员均需提供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技术部分(65分)

4

现状勘察报告

15

根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完善的勘察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历史调研具体内容;2.现状照片;3.残损现状描述;4.病害分析;5.勘察结论。

勘察方案内容完整,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有一项得3分;某项表述不完整、不全面、无针对性的,该项不得分。

5

现状图纸

15

根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完善的现状图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总图;2.现状平、立、剖面图;3梁架及屋面图;4.门窗装修等各类详图;5.现状残损情况说明。

现状图纸内容完整,全面覆盖项目全部过程,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一项得3分;某项表述不完整、不全面、无针对性的,该项不得分。

6

设计方案

15

根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完善的设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修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修缮的具体工程量和修缮内容;3.修缮工程做法要求;4.基础设施改造说明;5.安防、消防、防雷等专业相关设计说明。修缮方案内容完整,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一项得3分;某项表述不完整、不全面、无针对性的,该项不得分。

7

修缮设计图纸

20

根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完善的设计修缮图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文物修缮平、立、剖面图及各类详图;2.基础设施改造相关详图;3.安防、消防、防雷专业相关设计图纸;4.项目相关修缮效果图;5.修缮具体的内容和工程量。

设计图纸内容完整,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一项得4分;某项表述不完整、不全面、无针对性的,该项不得分。

合计

100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以下用★标注的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一、    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

对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进行设计服务工作,完成房屋修缮与庭院铺装等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一服务设计范围内的相关内容,恢复贤良祠文物历史风貌,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增设卫生间和管理用房,对院内水、暖、电、消防、安防和防雷进行改造。

2. 项目背景

贤良祠坐北朝南,中轴线上的建筑依次为大门、仪门、正殿、后殿;东西两侧建筑分别为大门东西值房、东西碑亭、二进院东西配殿及南耳房、三进院东西配殿及南耳房。

贤良祠大门、仪门、正殿、后殿、东西碑亭、二进院东西庑房、三进院东西配房等建筑的地面、墙面、油饰彩画、院落地面、院墙等进行修缮;大门东西值房、东西庑房(二进院)耳房、东西配房(三进院)耳房等拆改严重的6个建筑进行重点修复,拆除一进院和三进院非文物建筑,恢复文物建筑原貌。

增设卫生间和管理用房,对院内水、暖、电、消防、安防和防雷进行改造。

二、    商务要求

1. 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中标并签定合同30天内于西城区房管局办公室交付。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本合同金额共分三次支付签订设计合同后第一次支付设计费的50%,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第二次支付设计费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次支付设计费的10%。

3. 交付内容(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包括纸质版方案设计文件3份。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9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CAD形式)。

三、    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在严格执行文物修缮的标准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推进预算执行;恢复贤良祠文物历史风貌,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拆除文保庭院内的违建,还原文物格局,提升文物建筑生态环境品质;通过贤良祠修缮传承相关历史文化。

1.1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定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5月);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提供的项目内容

需提交文物本体部分的现状勘察方案,现场图,修缮设计方案,修缮图;非文物部分及配套设施、环境整治工程的现状勘察方案,现场图,修缮设计方案,修缮图。参考《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

2.1.1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概述:主要说明设计依据、设计目标,工程范围、性质、规模,并结合本项目自身特点和建设目标说明方案设计思路与理念。

2) 建筑专业方案设计说明

3) 结构专业方案设计说明

4) 给排水专业方案设计说明

5) 暖通空调专业方案设计说明

6) 电专业方案设计说明

2.2.2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平、立、剖面图

2) 重要室内空间节点(如地面、屋面、女儿墙等2-3处)概念设计图

3) 其他图纸,由设计单位自行确定

投资估算及说明,参考文物修缮竣工验收标准。

2.2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消防、防雷、安防、装饰装修需满足以下标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函2015[371]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B11/791-2011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1706-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室外消火栓》GB4452-20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1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017-2014《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QX 189-2013《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3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和基本要求

2.3.1设计合规性保障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设计方案完全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满足国家文物局对历史建筑修缮的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专项技术审查。

2.3.2 报审全流程服务

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专项方案;符合文物行政部门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

3. 施工全过程管控

施工图技术交底(配合图纸蓝图);材料样品库封样管理;配合洽商变更等必要流程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4. 竣工审计协同

配合完成:工程计量支付的图纸复核;专项财务审计的材料真实性核验。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说明:

1.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无特殊原因,应在收到供应商因融资需要发起的变更收款账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通过。

2.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完善电子签章管理、合同审核等配套内控机制,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3.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5.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 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7.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8. 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9.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合同编号: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

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25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北京地区建筑勘察设计规范,中国文物保护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1.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内容、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名称: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服务   

4.2 内容:在严格执行文物修缮的标准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推进预算执行,2025年底完工,完成房屋修缮与庭院铺装等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相关内容,恢复贤良祠文物历史风貌,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4.3 阶段:方案阶段、施工图阶段          

4.4 投资:                              

4.5 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设计委托书。

5.2 设计范围内1/2000的地形图。

5.3 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方案文件

6.1.1份数:纸质版方案设计文件3份(包括概算书)。

6.2施工图文件

6.2.1份数: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9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CAD形式)。

6.2.2时间:自签定本合同后30日内。  

    第七条 设计费用

   7.1 该工程设计费(含勘察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金额共分三次支付,签订设计合同后第一次支付设计费的50%,计人民币     万元,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第二次支付设计费的40%,计人民币      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次支付设计费的10% ,计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收取设计费10%的相关费用并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7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1.8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3、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定年限。

  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7设计方案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

9.2.8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

9.2.9本单位对此项目负责全程服务,施工过程中出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各专业负责人随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备案后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八 份,发包人 四 份,设计人 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2025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供应商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无

  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得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   资质证书:供应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和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业务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包含业务范围:古建筑)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供应商不得为分支机构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4)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提供承诺书,格式内容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


 

  1.    磋商保证金凭证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1.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

小写(含税)

大写

1

 

 

 

 

注:1.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分项报价表(如有)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数量

合价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1.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同类业绩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金额

业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相关附件附后。

 

  1. 人员配备


  1. 现状勘察报告


  1. 现状图纸


  1. 设计方案


  1. 修缮设计图纸


  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

小写(含税)

大写

1

 

 

 

 

 

 

注:1.此表中,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价

数量

合价

备注

1

 

 

 

 

 

2

 

 

 

 

 

3

 

 

 

 

 

4

 

 

 

 

 

合计

 

 

 

 

 

注:1.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506190851374038341508123
本页访问地址:www.cntcitc.com.cn/more.html?chanType=3&chanId=16&contentId=0e3fa75e06b64805b36ba6e6ddfb6edb

上一篇:无

下一篇:贤良祠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地 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邮编:100081

电 话: 010-62108062,010-62108282

传 真: 010-61954100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页面版权所有编号:京ICP备06004680号-1 技术支持: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