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部87号令出台了!(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该《管理办法》由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八条内容组成;较财政部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一)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1.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2.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
(二)针对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87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
(三)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
1.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3.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4.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